個人意外保險案例二

保險公司從醫療報告中得悉被保人於2004年1月29日向私家醫生求診, 指於同年1月22日受傷以致腰部劇痛, 身受檢查結果發現被保人腰背有腫脹及觸痛, 但並沒有任何瘀傷或傷口. 由於受傷日期與被保人腰部傷患出現的日期不同, 故保險公司拒絕發放意外賠償.

該名醫生其後修正意外的日期為2004年1月25日, 但是保險公司維持原判, 不予發放賠償, 理由是被保人身上沒有明顯瘀傷或傷口.

除了私家醫生的醫療報告之外, 投訴委員會發現被保人曾於2004年1月26日向政府醫院門診部求診, 指於求診前一星期持續怠到腰背痛楚.

鑑於被保人出現背痛的日期不一, 投訴委員會懷疑他的背痛是否直接因他所指的意外事故造成, 而不涉及其他因素. 因此, 同意保險公司拒絕發放意外賠償的決定, 涉及金額約 4,000 港元.

案例摘錄自<<保險投訴委員會>>所處理的案件, 由於每單事件都有個別原因, 一切根據保險公司及保險投訴委員會的裁決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