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意外保險案例四

投保人因電單車交通意外事故而上肢遭多處骨折及擦傷皮膚, 獲醫生簽發 122 天的病假紙.

保險公司給付 100天 [暫時完全殘疾] 利益及22天 [暫時部分殘疾] 利益, 但是投保人不滿給付金額, 認為保險公司應該全數給付 122天的 [暫時完全殘疾] 利益, 有關的差額約6,400港元.

由於人身意外保單一般會就暫時完全殘疾和暫時部分殘疾提供不同的利益金額, 斷定受保人所遭受的是屬於其中的哪種是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