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意外保險案例五

暫時完全殘疾和暫時部分殘疾適用不同的利益金額

投保人在家中滑倒並撞向洗滌盆, 挫傷了薦骨部位, 獲發 13天病假. 保險公司給付八天暫時完全殘疾利益及五天暫時部分殘疾利益, 但是投保人對此並不滿意, 認為保險公司應該悉數給付13天暫時完全殘利益.

投訴委員會得悉投保人並無骨折, 神經沒有受損, 也沒有出現癒合併發症. 由於投保人是自僱的公司董事, 工作主要屬文職性質, 投訴委員會考慮到投保人的受傷性質, 嚴重性和複雜程度, 認為她可以在受傷八天後執行部分職務.

由於投保人最後五天病假期間的情況, 只符合保單內暫時部分殘疾的定義, 而非暫時完全殘疾的定義, 投訴委員會裁定保險公司的給付決定屬恰當.

由於人身意外保單一般會就暫時完全殘疾和暫時部分殘疾提供不同的利益金額, 斷定受保人所遭受的是屬於其中的哪種是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