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薪可否構成解僱

陳先生等六名申索人是被告人 (僱主) 僱用的中港或本港貨柜車/貨車司機, 年資由5年至19年不等. 2001年底, 僱主向僱員提出減薪10%的建議, 但遭僱員拒絕. 2002年2月28日, 僱主以書面解僱僱員, 生效日期為2002年3月31日. 但在2002年3月11日, 僱員因僱主尚未支付貨柜費, 向僱主發出 “法律構定解僱通知書”, 所持理由是僱主欠發工資超過一個月. 僱主則反指僱員等集體罷工.

僱員在勞資審裁處提出申請, 向僱主申索包括代通知金, 有薪年假, 有薪假期, 年終酬金, 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等. 經審訊及在僱主不反對的情況下, 審裁官判決僱斝有薪年假, 有薪假期及部份年終酬金得直. 至於有關代通知金, 2002年之年終酬金和遣散費 (或長期服務金) 的申索.

僱員引用 <<僱傭條例>> 第10A條指僱主欠發工資超過一個月, 當作被僱主解僱是否正確, 當中涉及有關貨柜費的支付日期.

  • 1. 按事實裁斷, 各僱員每月的工資除底薪外, 還有貨柜費. 審裁官指僱主過往的做法是在月初支付前一個月的底薪, 而在每月15日支付前一個月的貨柜費. 就2002年1月的底薪, 僱主在2月初已支付予僱員. 但1月份的貨柜費在2003年3月11日, 即僱員給予 “法律構定解僱通知書” 當日, 尚未清付. 審裁官認為由於1月份的貨柜費是應在2月15日支付, 因此截至3月11日, 僱主拖欠工資的時期未及30天;
  • 2. 審裁官同時接納僱主的說法, 裁定勞資雙方沒有訂明支付貨柜費的確實日期, 只是貨柜費通常是在每月下旬發放. 審裁官進一步認為當僱員把司機證和有的跨境文件交回僱主時, 他們實質上已終止了與僱主的僱傭關係, 而且由於是僱員自行終止僱傭關係, 他們不能取得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 以及離職前的年終酬金等.

僱員不服提出上訴, 原因是 :

  • 1. 審裁官判定僱員自己終止僱傭合約, 而並非被僱主解僱這決定不正確.
  • 2. 即使僱傭合約是由六位僱員單方面終止, 僱員仍然有權追討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及年終酬金.

法院批准各僱員的上訴, 理由如下 :

  • 1. <<僱傭條例>>第2條界定 “工資期” 為 “根僱傭合約或根據第22條有工資付給的期間. 條例第22條規定 “根據僱傭合約須支付工資的工資期須當作為1個月, 直至相反證明成立為止”. 第23條同時規定, “工資在工資期最後一天完結即到期支付, 須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支付, 但在任何情況下, 不得遲於工資期屆滿後7天支付;
  • 2. 就本案情況而言, 鑑於審裁官接受僱主的說法, 認定勞資雙方沒有訂明支付貨柜費的日期, 因此按 <<僱傭條例>>第2條下 “工資期” 的釋義, 以及第22條就工資期的推定和第23條的規定, 2002年1月份的貨柜費在2月1日便應支付, 而最遲要在2月8日支付, 因此, 僱主在2月8日起計的一個月內(即截至3月7日), 仍未支付1月的貨柜費, 僱員是可以根據 <<僱傭條例>> 第10A條終止其僱傭合約而無須給予通知或代通知金, 並且可當作遭僱主解僱而追討代通知金;
  • 3. 至於僱主指過往的做法是在每月15日或下旬支付前一個月的貨柜費一點, 這只是把支付工資的期限延展至每月的15日或下旬, 但並沒有改變僱員與僱主之間就工資期的計算方法. 因此即使審裁官接納僱主一貫是在每月15日或下旬發放上一個月的貨柜費, 他並沒有在事實上裁斷僱員與僱主之間就工資期達成特別協議, 以致<<僱傭條例>>第22條下以一個月為工資期的規定不適用;
  • 4. 簡而這之, 僱員在2002年3月11日向僱主發出的 “法律構定解僱通知書”, 在法律上是有效的, 因此他們有權按 <<僱傭條例>>要求僱主支付通知金, 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和離職前的年終酬金;
  • 5. 因此除卻在勞資審裁處已判決的款項外, 僱主須支付僱員代通知金, 2002年之年終酬金和遣散費.

<<撮自勞資審裁處上訴案編號2003年第59號)

  • 由於口頭合約較易引起誤會或爭議, 僱主應與僱員訂立書面僱傭合約, 明確列出雙方的權利與責任, 避免不必要的紛爭.
  • 書面僱傭合約內應清楚列出工資計算法, 支付方式及發放日期, 包括底薪, 各項津貼及超時工作工資等.
  • 僱主須詳細向僱員解釋僱傭合約的內容及僱用條件. 僱主並須在合約簽署後, 將書面合約副本給予僱員作為紀錄及參考. 僱員亦應主動了解合約及員工手冊等內容, 並保留相關的僱傭紀錄作參考.
  • 如僱主須更改僱傭合約的條款, 應預先與僱員商討, 並給予僱員充足時間考慮 (如7至14日), 最後必須取得僱員書面同意, 方可執行.
  • 工資在工資期最後一天完結時或合約終止之日即到期支付. 僱主必須盡轪支付所有工資給僱員, 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工資期滿或合約終止後7天. 如僱傭合約在工資期屆滿前已終止, 僱主仍必須在合約終止後7天內支付工資給僱員. 僱主如果未能依時支付工資, 須就尚未清付的款項支付利息給僱員.
  • 僱主如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不依時支付工資, 可被檢控, 一經定罪, 最高可被罰款35萬及監禁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