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保險案例一

受保汽車因意外事故遭受損害, 保險公司和投保人協定73,000港元的修理費, 保險公司要求投保人承擔10,000港元的自負額和13,000港元的折舊額. 投保人同意承擔自負額, 但卻拒絕支付折舊額.

涉案汽車保單的除外責任條款訂明保險公司毋須賠償折舊額, 由於受保汽車在意外事故發生的一刻已經用了八年, 保險公司要求投保人作出改善分擔, 金額為新零件費的 35%, 並指出因為車齡八年的車輛的折舊率通常為 50%, 所以將折舊率定為 35%, 實在已經非常優惠.

投訴委員會留意到涉案的汽車保單屬彌償保單, 即投保人因在意外事故中遭受損失而獲賠償的金額, 必須相等於令他回復到發生意外事故前那一刻所處的財務狀況. 由於新零件的壽命和性能明顯較原本已經使用多年的零件為佳, 所以保險公司應該扣除折舊額或改良費用, 以便反映完成修理後的受惠情況. 此外, 投訴委員會考慮過受保汽車的出廠年份和行車里數後, 認為保險公司將折舊率定為 35% 實屬合理.

鑒於案中保單具體豁免賠付折舊額, 投訴委員會裁定保險公司決定拒絕賠償實屬恰當, 投保人須要按 35% 的分擔比率部分承擔改良汽車的費用.

折舊率的釐定是個辣手的問題, 部分原因是不存在一個受各方一致認同的計算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