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僱 VS 自僱 (案例二)

潘先生為一名冷氣技工, 在一次安裝冷氣機的過程中遇上意外, 令左眼失去部份視力. 由於承接此項工程的公司認為潘先生是自僱人士而拒絕作出工傷補償, 潘先生遂向法院提出申索. 個案經過法院及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審訊後, 潘先生再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終審法院最後裁定潘先生為被告公司的僱員, 被告公司須支付工傷補償. 以下為裁決的理據 :

  • 1. 由於冷氣業務屬被告公司所有, 潘先生不用承擔任何財務風險, 他只收取以每日計算的薪酬. 若因工作需要購買用品或支付交通費用, 被告公司均會發還有關費用;
  • 2. 被告公司決定安排哪些工作予潘先生, 並按照議定的日薪向其支付工資和超時工資. 由於他是一名熟練的冷氣技工, 潘先生的工作方式無須別人監管;
  • 3. 被告公司提供大部份生產工具;
  • 4. 潘先生親自進行獲指派工作, 沒有聘請任何人士協助;
  • 5. 潘先生雖曾同時以臨時性質為被告公司及其他公司工作, 但這並不影響他在法例下可獲補償的權益;
  • 6. 縱然潘先生在處理強積金事宜時, 報稱為自僱人士, 但客觀事實已充分支持雙方存在僱傭關係, 被告公司必須履行法例下的責任.

<<撮自案件編號 : FACV14/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