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先生於被告公司的工廠從事裝修及維修工作. 被告公司向何先生支付雜項費用, 並以支票向他支付 [裝修費用]. 可是當何先生工作了半個月後, 因被告公司欠租, 工廠被業主關閉並禁止有關人員進入. 何先生其後於勞資審裁處向被告公司申索欠薪繼而得直, 但被告公司不服並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訴, 指稱何先生是自僱人士, 且他們沒有在開工前就報酬達成共識. 高等法院考慮所有相關因素後, 裁定向先生為僱員, 並維持被告公司須支付欠薪的裁斷. 以下為裁決的理據 :
- 1. 何先生是按月薪受聘負責一般的維修工作, 而不是就維修項目向被告公司報價, 開單或收取酬勞. 高等法院亦不接納被告公司聲稱事前沒有與何先生就酬勞達成共識的說法;
- 2. 被告公司透過每天安排何先生如何做事, 控制他的工作;
- 3. 被告公司先支付雜項材料費用給何先生, 而非由何先生自行購買再作報銷.
<<撮自案件編號 : HCLA16/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