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不當可否被即時解僱

陳先生在一物流公司任職貨車/貨倉助理. 自2003年3月中開始, 他不下6次觸摸一位在聽講方面有困難的同事梁小姐的頭髮. 事後, 梁小姐每次均清楚向陳先生表示不喜歡他觸摸她的頭髮. 有一次, 梁小姐質問陳先生為何他不觸摸其他女同事的頭髮, 陳先生於是觸摸另一位女同事鄭小姐的頭髮, 鄭小姐不但沒有不高興, 反而大笑起來.

同年4月23日, 陳先生用他的手背觸摸了梁小姐的面部一下. 梁小姐因此事非常不高興, 而她的姨媽亦於翌日代她向公司作出投訴. 公司的管理層約見陳先生了解事件的始末. 陳先生向管理層承認曾觸摸梁小姐, 但試為事情並沒有甚麼大不了. 公司後來即時解僱了陳先生. 陳先生向僱主追討解僱補償.

一名僱員不斷觸摸一位已重複表明不喜歡被觸摸的同事的頭髮及面部, 僱主可否以行為不當為由將他即時解僱.

審裁官認為陳先生對梁小姐的觸摸, 只是朋友及同事間正常的社交接觸, 這點由鄭小姐也認為可以接受能夠證明, 因此僱主並沒有足夠理由將陳先生即時解僱.

僱主不服判決, 認為審裁官在作出裁定時犯了以下的錯誤 :

  • 1. 認為觸摸女同事的頭髮/頭部及面部並不足以構成即時解僱的理由;
  • 2. 由於另一位女同事並沒有抗拒被觸摸便判定觸摸這行為是一種友善的動作.

僱主即時解僱陳先生是合理的, 原因如下 :

  • 1. 在當事人明確表示她不同意被觸摸的情況下仍觸摸她, 這行為可被視為一種襲擊; 而一個人同意被觸摸並不等同另外一人也同樣接受被別人觸摸;
  • 2. 雖然鄭小姐對於陳先生的觸摸並沒有抗拒, 但陳先生在知道梁小姐並不同意被他觸摸的情況下, 仍屢次觸摸她的頭髮及面部, 這實際上是行為不當的表現;
  • 3. 僱主有責任為他的僱員提供一個安全及合適的工作環境, 這包括確保他們不會受到其他員工的侵犯或傷害. 陳先生不單屢次對梁小姐作出觸摸的行為, 當管理層面見他時, 他還毫無悔意, 認為事情沒有甚麼大不了. 他這樣不但是侵犯了一位同事, 對整個工作場所及其他同事也是一種滋擾. 因此, 為了保護其他的員工, 僱主不單有權而且有責任即時解僱他.

<<撮自勞資審裁處上訴案編號 2003年第99號>>

  • 僱主須定下公平和合理的員工紀律守則, 申訴及紀律處分程序, 讓員工清楚了解這些守則及程序, 並確保紀律處分程序與罰則不違反<<僱傭條例>>的規定.
  • 遇有員工的申訴及紀律處分的問題, 僱主應盡快按照既定的規則和程序處理有關事件或投訴, 避免情況惡化.
  • 在處理有關問題時, 僱主必須以公正, 持平的態度有關方面了解事情的始末, 並讓各方有足夠機會作出解釋.
  • 視乎個案的嚴重性, 僱主應依據處理行為不當的程序, 一方面盡量給予員工改善的機會, 或作出適當的紀律處分; 另一方面亦須保障其他員工的安全及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