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時完全殘疾和暫時部分殘疾適用不同的利益金額
投保人因電單車交通意外事故而上肢遭多處骨折及擦傷皮膚, 獲醫生簽發 122 天的病假紙.
保險公司給付 100天 [暫時完全殘疾] 利益及22天 [暫時部分殘疾] 利益, 但是投保人不滿給付金額, 認為保險公司應該全數給付 122天的 [暫時完全殘疾] 利益, 有關的差額約6,400港元.
投訴委員會留意到有關的物理治療報告指投保人在首 100天病假期間, 接受了十次物理治療, 病情大有起色, 但是投保人沒有繼續接受治療. 由於投保人的情況轉好, 投訴委員會同意其後 22天病假期間, 他理應可以執行冷氣維修員的部分職務, 因此認為保險公司就最後 22天病假按 [暫時部分殘疾] 的標準給付投保人屬公道和合理.
評論:
由於人身意外保單一般會就暫時完全殘疾和暫時部分殘疾提供不同的利益金額, 斷定受保人所遭受的是屬於其中的哪種是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