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時完全殘疾和暫時部分殘疾適用不同的利益金額
投保人是個商人, 經常往返香港和內地, 1998年10月在工作時不慎跌倒, 導致背部受傷, 腰椎掃描證實腰椎間盤突出. 1999年1月在上海一家醫院接受椎間盤切除手術, 主診醫生們分別在1999年4月及6月發出的醫療報告指出他的右大腿和左腳指仍然疼痛/麻痺, 無法長途步行, [醫生證明書] 也證明他在1999年7月15日前無法從事任何工作.
保險公司已經給付了159天的 [暫時完全殘疾] 利益, 但當得知投保人自1999年5月15日起已回復四分之三的正常活動能力後, 認為他的情況不再影響執行職務, 所以決定自該日起投保人只能獲給付 [暫時及部分殘疾] 利益.
對於有關受傷是否令投保人無法執行他的任何職務, 投保人的主診醫生和保險公司的顧問醫生之間在意見的分歧. 投訴委員會認為投保人的主診醫生應比較清楚投保人的健康狀況, 因此比較重視他們的意見, 裁定投保人在1999年5月15日至7月15日期間, 應該繼續獲給付 [暫時完全殘疾] 利益.
評論 :
由於人身意外保單一般會就暫時完全殘疾和暫時部分殘疾提供不同的利益金額, 斷定受保人所遭受的是屬於其中的哪種是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