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保險案例一

受保人為她及家人於2019年8月10至14日的台灣旅程購買旅遊保險. 她於8月13日接獲航空公司通知, 指他們原定乘坐由台中飛返香港的航班已取消, 根據航空公司的報告, 回程航班取消的原因為 [運作原因–機場受阻]. 受保人及家人於是購買另一間航空公司的機票, 於兩天後離開台中, 總延誤時間為42小時. 回港後, 受保人向保險公司申索旅程延誤現金津貼及額外的酒店及機票費用.

由於航班延誤及因 [運作原因] 所致, 不符合保單條款訂明的情況, 保險公司因此不予受理受保人的索償申請.

有關 [旅程延誤] 保障的條款訂明 :

“倘受保人在旅程中計劃乘搭之公共交通工具因罷工或其他工業行動, 暴動, 內亂, 騎劫, 恐佈主義活動, 自然災害, 惡劣天氣狀況, 公共交通工具機件及/或電子故障而遲於原定班次時間出發, 保險公司會以保障而遲於原定班次時間出發, 保險公司會以保障列表上所示的最高保障額為限, 向受保人作出下列賠償 :

  • (a) 就延誤時間超過保障列表上所示時間而作出的現金補償, 以保障列表上所示的金額為限; 或
  • (b) 因在香港境外受延誤, 時間超過保障列表上所示時間, 且引致合理及必要的額外過夜住宿開支最高每晚1,200港元及交通開支, 並以保障列表上所示的金額為限, 惟該額外開支不得高於原定艙位級別或客房類型…….

投訴委員會從香港國際機場於2019年8月14日發出的新聞稿得悉, 由8月9日至13日的連續五天, 共近1,000班航班取消, 集會人士嚴重阻礙機場運作及航班升降.

經你細參閱所有資料後, 投訴委員會相信受保人及家人原定於2019年8月14日乘坐的航班被取消很大可能是香港國際機場8月12日及13日運作受阻的後續結果. 由於保險公司同意就該兩天機場發生的事件作出特別理賠安排, 向保單持有人發放旅程延誤現金津貼, 投訴委員會因此認為保險公司亦應該把這特殊理賠安排延伸至受保人及其家人.

投訴委員會裁定保險公司需向受保人一家發放合共4,500港元的旅程延誤現金津貼.

[旅程延誤] 保障為投保人因預定航班受到惡劣天氣, 天然災害, 公共交通工具機械故障, 罷工, 暴動, 騷亂等事故而延誤至少達到某特定時數提供補償. 在處理涉及旅程延誤的糾紛時, 除了航空公司在證明書中註明的航班延誤原因外, 投訴委員會亦會考慮導致該延誤的實際情況, 以及相關公共機構發放的新聞和提供的事實.

案例摘錄自<<保險投訴委員會>>所處理的案件, 由於每單事件都有個別原因, 一切根據保險公司及保險投訴委員會的裁決為準.